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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头条|河北环保典型案例通报!6人被查、5家企

来源:乐鱼网    发布时间:2024-03-17 19:51:48

  本文原标题:《各地头条|河北环保典型案例通报!6人被查、5家企业被罚……》

  最新曝光!秦皇岛市纪委监委通报3起生态环保领域官僚主义典型案例;衡水市对环境违法“零容忍”,曝光5家违法企业,2家移送公安!

  1、昌黎县安山镇副镇长万鸿飞、环保所副所长李艳辉工作履职不力问题。经查,2018年2月,万鸿飞、李艳辉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环保工作重视程度不够,致使辖区内砖瓦窑企业违规生产,“散乱污”企业未按规定完成“两断三清”要求。对此,李艳辉负有直接责任,万鸿飞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18年3月,万鸿飞、李艳辉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青龙县娄杖子镇杜杖子村党支部书记陈贺亮违反工作纪律问题。经查,2017年10月开始,陈贺亮在明知道黄某等人在本村进行非法采矿情况下,未予制止,也未向该镇党委、政府报告该情况,直至2018年1月,该非法矿点使用药品洗矿采金行为被村民发现。2018年3月,陈贺亮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海港区农业局副局长宋连红、海阳镇副镇长吴魁杰、海阳镇郭高庄村党支部书记高东海工作履职不力问题。经查,2018年,海港区海阳镇郭高庄村租住的某企业偷排废水,导致大汤河郭高庄村段水质受到污染。高东海作为郭高庄“村级河长”,对企业偷排废水问题监管不力,未及时有效地发现水质污染源,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宋连红在工作中落实“河长制”责任不到位,对发现的企业非法排污问题没有及时提出治理意见和建议,没有履行职能部门职责,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吴魁杰作为分管环保工作的副镇长,在组织执法人员对黑江玻璃加工厂执法时监督检查不力,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18年9月,宋连红、高东海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2018年10月,吴魁杰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今年11月份,全市环保系统使用四个配套办法等强制措施查办的案件中,移送公安机关拘留2件,停产整治2件,查封、扣押1件↓↓↓

  简要案情:2018年11月15日,景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衡水塑成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吹塑机正处在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但是有机废气治理设施未运行。

  触犯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简要案情:2018年10月16日,景县环保局执法人员根据生态环境部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组反馈的景县恒源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平板硫化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有机废气治理设施未正常使用的线索,对该公司做现场核查时发现,该公司有机废气治理设施未正常使用。

  触犯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违法行为:2018年9月3日,枣强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枣强县宏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新建电力设备系列新产品项目正在生产中,电缆管、电缆槽切割工序粉尘配套的布袋脉冲除尘设施经典脉冲除尘工序的电源没接通,该公司于2017年10月开始投运,不能提供该脉冲式布袋除尘器设施操作规程的资料,负责人不知道具体操作规程,没有维护记录,该单位的行为属于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

  触犯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状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违法行为:2018年9月3日,枣强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河北永博调压器有限公司做出详细的调查时,发现该企业焊工车间正在生产,该车间东南角有工人正在从事焊接操作,该点位配套的焊烟净化器距离该焊接点位约两米,同时该焊烟净化器运行指示灯为停止状态,未在运行,该废气处理设施处于停运状态,废气直排。该单位的行为属于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

  触犯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状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违法行为:2018年11月2日,景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河北卓力密封件科技有限公司做出详细的调查时,发现该公司平板硫化机正处于生产状态,未按照景县大气污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橙色)应急响应的通知》(景气领办【2018】265号)文件要求落实涉气工序应急停产措施。

  触犯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能采用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并且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处罚决定:对该公司涉气工序的2台未停产的平板硫化机及与之配套的电闸予以查封、扣押,期限为15日(2018年11月7日起至2018年11月21日止);查封、扣押期间不包括监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存放在原地,在此期间,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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